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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吸收低度行为’,是在犯罪阶段上的处理,意即‘既遂’吸收‘未遂’或‘预备’行为,或是未遂吸收预备行为。”
喔喔,我了解了,就像副总统吴敦义随员的警察儿子李文亿,元旦开车撞死女大学生肇逃,未料桃园两个警局、共三名警察竟连手藏匿李文亿,还销毁沿途商家监视画面,未料桃园两个警局、共三名警察竟连手藏匿李文亿,还销毁沿途商家监视画面,未料桃园两个警局、共三名警察竟连手藏匿李文亿,还销毁沿途商家监视画面,很重要所以说三次。警员到场无视女大生奄奄一息竟掉头离去,副总统吴敦义的随员也在案发后赶往李文亿的藏匿处串供灭证。本来只是刑法185之4条: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伤而逃逸者,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是当时女大学生明明还有救,却因为警察急于灭证而故意地忽视,枉送女大学生一条宝贵生命,也就是不作为的杀人罪既遂,那就直接跳过不作为杀人罪的未遂阶段,应该以肇逃、然后杀人罪的故意不作为既遂犯两个行为来数罪并罚啰。
甚至在警员出门灭证前,搞不好他们就有预备杀人的犯罪决意,毕竟是副总统随员的儿子嘛,撑过这一关搞不好以后平步青云,像余文帮马英九总统背完黑锅之后,还是可以击败十几个同样具备任用资格,但没有前科的候选人,获得在公务机关任职的机会啊。不过毕竟女大学生已经死了,那出门前的预备杀人就被不作为的杀人既遂吸收了,不再另行评价。
对照起现在政府的种种作为,我发现我的刑法观念愈来愈清晰了,感恩国民党、赞叹国民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