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行为就无罪,本条罚的是令误以为为“配偶”。 “至于刑法221条强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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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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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与她的行为就无罪,本条罚的是令误以为为“配偶”。

“至于刑法221条强制之成立,须行为对于男以强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者,并不包含‘诈术’等手段,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罪之强制行为。何况男往,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,乃道德之层面,非法律所能相绳……”

这一点,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,也就是要让杨惠晴“不及抗拒”,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,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,不能再继续抽

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,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,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,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强制的嫌疑里。

“被告涉犯趁机罪之部分,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之行为。盖告诉当时乃相当清醒,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,有录音及证陈湘宜为证。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行为,自不该当趁机罪之要件。以上各罪,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。”

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,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。

本来就是啊,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,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,但是趁机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“令误认”或“诈欺”这样的手段。

另外我们颜杨惠晴的部份,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,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她的,在发上和脸上采集到,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行猥亵或行为,阴道没有撕裂伤、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,是要怎么告强制或猥亵啦!我可以想象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,她被我除了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,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三次,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的面被教训一番;除了当众被欣赏体、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把浓灌进子宫的羞辱感,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的场景重复描述多次,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,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。

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,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心。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,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,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,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,刑法没有诈欺罪;汤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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